近年来,随着数字货币的兴起,比特币作为其中的一种代表性货币,备受世界各地投资者的关注。然而,与其独立加密性和匿名性相对应的是比特币被盗窃案件的频繁出现。对于比特币盗窃案的刑事判决,其相关论述、法理解析和法律适用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下面将介绍一篇范例,并对其进行深度分析,以期挖掘其中的知识点。
原告:比特币公司 被告:张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某在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利用网络黑客技术侵入原告比特币公司的数据库服务器,盗取了其中存储的价值1000万人民币的比特币。以上行为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请求判处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张某某当庭承认了自己侵入了被害人公司的数据库服务器,并盗取了比特币的事实,但他辩称自己是受到他人指使,又主动交出了一部分被盗比特币,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在我国刑法第285条之下,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未经许可,采用特殊方法或其他人的账号或者密码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程序等,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综合被告张某某的供述,他未经许可,利用网络黑客技术获取了比特币公司的数据库服务器中的数据,并盗取了比特币,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范例中明确提到被告张某某当庭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提出了受指使的辩护。对于该辩护,法庭应予以审查。根据相关证据及被告的辩护,法庭应判断是否存在被迫、胁迫等非自愿因素影响或者违背自己本意的行为。同时,被告在案发后交出了一部分被盗比特币,并主动向法庭表明悔罪态度,这也应作为对被告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对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了其刑罚的适用。一般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情节较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期判定上,考虑到被告的主动交出了一部分被盗比特币及其悔罪态度,我认为在量刑上应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决定判决被告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被告主动交出部分被盗比特币的行为也应予以表彰和鼓励,并决定将其作为判决执行的补偿。
根据被害人比特币公司的请求,鉴于被告盗取了比特币公司存储的比特币,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庭决定被告赔偿比特币公司损失50万元。
如上法律判决,已生效。
本文对一篇比特币被盗窃刑事判决书进行了范例及相关解析。在判决中,我们看到比特币被盗窃罪的构成和量刑依据,以及被告的主观方面与被告辩护的关系等深度分析。对于法律判决书的阅读和理解,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法律适用和司法原则,从而提高对类似案件的认知与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