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个人信息立案标准?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一,主体资格适格。
二,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三,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四,违反国家规定。
五,情结严重。
六,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若我在网上交易买卖被骗了,该如何解决,去哪里报案?
你网上交易被骗,1、你可以去当地公安机关直接报案;2、你也可以拨打110报案;3、你还可以在网上向公安机关报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虚拟礼物交易被骗立案吗?
网络交易只是运用网络手段进行的诈骗行为,形式不同,本质都一样,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虚拟交易指虚拟物品的交易。虚拟交易其实是伴随着网络时代和网络游戏而生产的自然衍生品,网络游戏是虚拟交易最为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片面的认为虚拟交易仅仅存在于网络游戏的认识是不正确的,租用虚拟空间,虚拟硬盘,进行付费形式的网络冲浪都可以划入虚拟交易的范围,所以虚拟交易的市场之广大,或许是一开始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网络普及化之后的网游浪潮时代,部分甚至已经彻底地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方式。
现在骗子的花样越来越多,我们一定要当心,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虚拟世界。为了防患未然,我们只有时刻保持者警惕性。虚拟财产在现在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我们一定要妥善保管。如还有疑问,可继续在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买卖对公账户如何定罪?
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然而,近期以来,全国多地公安机关披露,对公账户成为了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有专门团伙成立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开设对公账户,再贩卖包括营业执照、公司印章、银行卡等完整材料的对公账户。注册、买卖对公账户,成为了电诈黑市的一条专门产业链。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姚某团伙以“7天赚3000元”、“每开户一家公司给付酬金1000元”为诱饵,加微信QQ好友、发朋友圈、在几十个微信兼职群大量招募法人;招募到“法人”之后,团伙成员就带着“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的办公场地租赁协议,去官方网站办事平台注册公司营业执照;接着带“法人”去银行办理对公账户,根据央行相关规定,客服经理在办理对公账户前,需要去实地查看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要审核账户开立人的真实身份,以及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合影留存。而姚某团伙却早已和银行客户经理方某“打好招呼”,方某收取“好处费”后免去一切审核流程,直接约时间让“法人”手持工商执照,在房间的某个角落,与其办理合影。在明知姚某等人代办的对公账户将会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方某仍助其顺利办理60余个对公账户。这一套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私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账号密码、U盾、信用卡等内容。公司账户办好后,全套资料将以四千至一万的价格卖出,通过邮寄、或当面交易的形式,转移到洗黑钱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组织手中。姚某团伙被警方抓获时,其倒卖对公账户130余套,涉案金额达,非法获利70余万元。
【叶斌律师评析】
一、 买卖对公账户可能涉及到何种罪名?
(一)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该罪是指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姚某团伙在明知其所贩卖的银行对公账户可能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低价收购对公账户再高价卖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姚某团伙出售的对公账户资料中含有“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账号密码等,其属个人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姚某团伙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已对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造成危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本案中姚某团伙买卖的对公账户资料含有大量信用卡,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故姚某团伙同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本案中,银行客户经理方某接受犯罪团伙“好处费”,在明知姚某等人代办的对公账户将会从事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活动的情况下,方某仍助其顺利办理60余个对公账户,其客观行为表现为犯罪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刑法修正案九》将该类帮助行为正犯化,给予独立的罪名,因此方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被收购的对公账户会被用于何种违法犯罪?
基于对公账户走账资金量大、不容易被司法机关冻结等特性,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犯罪类型中。
(一)大量被用于洗钱团伙、地下钱庄等,增加了公安机关追查、冻结的难度。
(二)被用于注册网络平台企业账户,再结合第三方支付等渠道,为记账、分账等转移资金行为提供方便,滋生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各类涉网、金融、贪污腐败等领域犯罪都有涉及。
三、为何电诈、洗钱团伙“青睐”对公账户
(一)对公账户有公司的名头,当受害人将钱打到对公账户时,他的警惕性会更低;
(二)对公账户的限额高,当大量资金在对公账户上流动时,被风控的可能性减小。
(三)一旦出现问题,都由盲目的开户人背锅。至于背后使用者是谁,几乎无法查清,特别是当前网络犯罪主战场转移境外趋势明显情形下,更是难以追查幕后犯罪分子。
也正是因为违法使用对公账户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所以打击对公账户买卖产业链条的意义重大。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云交易竟然是诈骗,快来看看云交易怎么骗人?
如果你能确认云交易是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报案。举报或者报案电话号码110。公安机关受理后,就会展开初查,进行辨别,如果确实涉嫌诈骗,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刑事责任。